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鸿顺...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260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鸿顺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3MA2PN2YM0X
住所(住址):/经营者:杨辉
2020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花山区鸿顺车行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①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力之星牌/ZTPSTAR、车辆型号LZX1500DZH、生产企业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现场共2辆;②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安润嘉多宝牌、车辆型号JDB1200DZH、生产企业河北新世纪川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共4辆;上述两种商品未明码标价。2020年8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销售上述两种商品。2020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及时改正,将全部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明码标价。当事人需要进货时一般都是用电话、微信和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新世纪川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进货情况,因更换手机,相关聊天和付款记录已经丢失。2019年9月,当事人从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力之星牌/ZTPSTAR、车辆型号LZX1500DZH、生产企业河南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2辆,购进价格2200元/辆,销售价格3400元/辆(含60V-20A电池、充电器、雨披、头盔、车锁)。2020年8月7日,当事人从河北新世纪川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安润嘉多宝牌、车辆型号JDB1200DZH、生产企业河北新世纪川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4辆,购进价格2200元/辆,销售价格3400元/辆(含60V-20A电池、充电器、雨披、头盔、车锁)。截止到我局8月13日检查之时,上述两种商品尚未销售,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8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2.马鞍山市花山区鸿顺车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N2YM0X)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经营者杨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经营者杨辉的身份信息。
4.对经营者杨辉的《询问笔录》一份,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5. 2020年8月19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打印件一张,证明两种涉案商品的购进记录、付款票据丢失情况和两种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两种涉案商品标价签复印件一张,证明两种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
2020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0〕19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改正,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四节【281】:“…… 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