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263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6614440126
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玉平
2020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到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第一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你单位煎饼窗口加工间发现“萝卜丝盐渍菜”(生产日期:2020.7.17,保质期:6个月,委托方:上海市红蕾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99弄5211号,生产者名称:马鞍山市九井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QS340516010014)2盒,其中1盒已开封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
2020年9月21日我局确定两名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实,马鞍山市九井山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6日,依据《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7】53号)第(九)项的规定,上述产品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已失效。2020年9月21日对你单位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第一食堂经理蔡玉华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到你单位于2020年9月9日、9月14日和9月18日从马鞍山市诚帮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萝卜丝盐渍菜”3盒,作为煎饼里的配菜来使用。“萝卜丝盐渍菜”进价为25元每盒,因该产品为原料之一,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萝卜丝盐渍菜”2盒,马鞍山市九井山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查询截图一份,《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7】53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对违法事实客观、准确的认定。
2.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14440126)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蔡玉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3.2020年9月21日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第一食堂经理蔡玉华《询问笔录》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蔡玉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第一食堂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三份,马鞍山市诚帮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4.马鞍山市诚帮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三份,证明本案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判定。
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减轻处罚的请求。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75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9】条第三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萝卜丝盐渍菜”2盒;
2.罚款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